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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訊息簡述:
作者: 黃耀平
新功能介紹- 出版社:五南
新功能介紹 - 出版日期:2017/02/25
- 語言:繁體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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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國昌緊咬樂樂養雞場 屏縣府說關鍵在這裡... | 高屏離島 | 地方 | 聯合新聞網
「屏東枋寮鄉民受夠了」時代力量黃國昌今天在立法院,質詢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,枋寮居民被屏東縣議員周碧雲違法開設的養雞場臭氣熏得苦不堪言,願在下周找時間與陳吉仲一同前往屏東會勘,並邀屏東縣長潘孟安聆聽居民聲音。而陳吉仲答詢承諾會處理這件事,下午就告知屏縣府,希望依法行政。而屏東縣政府下午發布新聞稿回應,樂樂養雞場的後續處理關鍵,在於業者提出的「容許使用變更申請」,但業者於106年向枋寮鄉公所提出申請後,公所迄今未依「屏東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」進行初審,縣府已經多次催辦,並提醒現任鄉長陳亞麟,今天再度去電鄉公所請儘速完成初審,以好康比價便縣府依程序複審,讓此案不再歹戲拖棚。. } }); } 依《屏東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》,畜牧設施申請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者,由鄉CP值爆表下殺鎮市公所初審通過後,函送縣府核定;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案,經初審不符規定者,應敘明必買清單限定折扣價理由駁回。屏東縣政府指出,在黃國昌委員質詢後,農業處長黃國榮致電陳吉仲說明此案迄未完成初審的情形,而枋寮鄉公所雖曾於5月20日函文縣府,請求廢止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畜牧場登記證,但該紙公文並非啟動行政程序應辦理的「初審」,所謂初審是包括:位配置圖、設施設備、面積…等審查表項目,如果公所初審行政程序未完成,縣府無法接續辦理複審,做出最後的裁定。樂樂養雞場是於103年10月30日經枋寮鄉公所初審通過,送至縣府複審核定發照;105年12月19日農委會至樂樂養雞場會勘,要求業者限期改善,再依法提出變更申請,樂樂養雞場等5好康活動場畜牧場於106年2月15日、7月4日向枋寮鄉公所提出畜牧設施容許申請,但公所都沒有啟動初審作業。縣府農業處先後於106年4月19日、5月1日、7月24日、107年5月21日、10月4日、11月22日、12月5日及今年1月21日、3月22日發文請枋寮鄉公所依相關規定進行審查,仍不見動靜。期間環保單位也至樂樂養雞場查處臭味空汙並開罰,業者提起行政訴願結果竟然勝訴,環保單位只得撤銷罰單,環保局今年4月22日特別函請鄉公所盡快辦理畜牧設施容許申請初審,環保單位才能有所依據查處空汙。縣府強調,希望鄉公所負起責任儘速依相關規定進行審查,以免衍生不必要的誤解與枝節。枋寮居民曾至樂樂養雞場前抗議。圖/翻攝自《樂樂養雞場自救聯盟》臉書 分享 facebook 時代力量黃國昌今日(30日)在立法院,質詢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表示,枋寮居民被屏東縣議員周碧雲違法開設的養雞場臭氣熏得苦不堪言。圖/翻攝自黃國昌臉書 分享 facebook 屏東縣政府針對黃國昌質詢內容,回應樂樂養雞場的後續處理關鍵,在於業者提出的「容許使用變更申請」。記者江國豪/翻攝 分享 facebook
妻遺囑想殺夫還想帶兒死 夫崩潰訴離
記者陳怡靜/桃園報導
桃園市 名邱姓婦人與丈夫結婚30餘年,婚後育有3名子女,未料邱婦10多年前卻突然性情大變,把家裡當資源回收場,堆滿垃圾,從不願清理乾淨,還一個人在1樓打地鋪獨居,逢年過節也不願與家人同桌吃飯,甚至曾和女兒表示「舅舅會把你爸殺掉」,並曾揚言要帶兒子去死等,讓丈夫忍無可忍,向法院訴請離婚。
▲邱婦性情大變,不僅揚言要帶兒子去死,甚至還寫遣囑交待要殺夫,丈夫崩潰訴請離婚獲准。(示意圖,非當事人/翻攝自Pixabay)
邱婦丈夫指控,他與妻子於民國73年結婚,婚後育有2女1男,妻子也都盡心照料家庭,相處和睦,未料妻子約10年前突然性情驟變,變得拒絕與他人溝通,經常撿拾垃圾回家囤積,也不願整理環境,並在1樓打地舖獨居生活,連逢年過節也不跟家人一起吃飯,若出言相勸,妻子就威嚇要殺害他,甚至曾揚言「要帶兒子去死」等語;庭訊時,邱婦則辯稱婚後她盡心照料家庭、養育子女成人,還協助丈夫經營養豬場長達15年之久,她長年任勞任怨,從未有任何勞務報酬,而且她並非自願打地舖,是丈夫拒絕同床所致,一切都是丈夫虛構,拒絕判決離婚。
法官傳喚小兒子及女兒出庭作證,女兒證稱,自小學時家中就非常髒亂,母親長期在外面撿拾回收物品堆積,並且不願做家務,連碗筷都會放到發霉,至今依然如此,母親也不願別人去整理她的東西,都是由爸爸煮飯、洗衣服等;而弟弟在5歲時,父母因細故吵架,母親還曾抓著弟弟揚言說「要帶弟弟去死」。兒子亦證稱,家中的資源回收物品已是長年堆積,自有印象以來,家裡就沒那麼乾淨,都是母親堆放的,要幫母親整理時也都會被她拒絕。
法官並調閱出邱婦與女兒的LINE訊息對話,發現她確實曾傳「妳跟爸爸說他如果要弟弟,那就準備跟我們兩個收屍體吧」、「遺囑寫得很清楚,怎麼處理我有交代你舅舅,到時候舅舅會把你爸殺掉」等訊息內容,法官因此認定雙方婚姻出現重大破裂,難以維持共同生活,判准離婚;全案仍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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