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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
「肇事逃逸」文義不清 釋字777號宣告部分違憲 | 法律前線 | 社會 | 聯合新聞網
在駕駛人無過失和車禍不嚴重的案件中,駕駛人若直接離去,仍屬「肇事逃逸」,大法官今作出釋字777號解釋,認為1999年與2013年的刑法規定「肇事」語意不清,為「部分違憲」。大法官認為,不是因駕駛人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事故是否構成「肇事」,不是一般人容易理解或預見,文義違反憲法明確性原則,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。而1999年規定「致人死暢銷產品比價撿便宜傷而逃逸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,沒有違反比例原則,合憲;但2013年後的刑法讓活動產品人氣產品情節輕微者無從宣告罰金刑,顯然過苛,此部分違憲,2年內失其效力。. } }); } 在今日解釋後,修法完成前,法院對駕駛人於事故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而逃逸,且無「情節輕微」,各級法院仍應依法審判。刑法第185條之4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立法目的是在處罰肇事後逃逸的駕駛人,以維護交通安全,加強救護,減少被害人死傷,讓駕駛人在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做必要措施,減少延誤就醫而發生的憾事。實務上,肇事逃逸罪的成立,只要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的事實即可,不管行為人有無肇事過失或離去的原因為何;也就是說,只要發生車禍,不管是哪一方的責任,「都要留在現場」,否則就可能構成犯罪。本件的聲請2018流行產品抗漲人相當多,除了當事人外,還包括多名地方法院法官,共19件聲請案。例如,2003年11月間,盧姓駕駛未將小貨車緊靠路旁停放,楊姓騎士疏於注意車前狀況,自後方撞擊自小貨車左後方後,胸腹鈍挫傷,雖當場已有路人前往救護並要求盧停留,他卻逕自駕車離去,後來被判刑7月,緩刑2年確定。盧因官司一路敗訴,2007年7月聲請釋網路熱銷優惠專區憲。大法官認為自由刑應慎重,目前的「樓地板」刑度過重,無法易科罰金。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釋字777號解釋。記者王宏舜/攝影 分享 facebook
三方串謀 合法掩護非法 太陽能大廠偷倒廢棄物遭逮
2018年07月12日 上稿編輯: 賴溫狠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賴品瑀報導
位於桃園市的太陽能矽晶圓製造廠「達能」,為了節省成本,以合法掩護非法的手法,傾倒多達1000多噸含銅的有害事業廢棄物,上月遭環檢警破獲。
2015年11月,位在台中市梧棲區八德路的空地發出異味,民眾前往探看後發現有千餘桶的儲桶非法棄置該地,經台中市環保局檢測發現為含銅有害事業廢棄物後,由台中地檢署、環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,合組專案小組追查。
二年多的調查之後,環保署督察總隊12日發佈消息,指出儲桶內是處理廢切削液所產生的碳化矽油泥廢棄物,來自於太陽能矽晶圓製造廠「達能」。
督察總隊中區大隊長李金福指出,達能為了節省約幾千萬的購買切削液及處理廢切削液成本,勾結原本屬於合法甲級廢棄物處理機構「易增」公司,將廢切削液交由並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的「匯隆」公司。
據環檢警調查,此案是三方串謀,以合法掩護非法。身為股票上市公司,達能於2009年至2012年之間所產出的廢切削液,名義上與易增簽訂清除處理契約,但其實易增並未按法規處理,而是把回收切削液以市價三成販售回達能,或轉賣給其他業者使用;匯隆則是將非法處理廢切削液所產生的碳化矽油泥廢棄物,裝於儲桶,在台中梧棲租下空地後棄置,因為發出惡臭異味,而有當地熱心民眾發現並檢舉,此案才遭到揭發。
李金福表示,達能不實申報廢切削液,違反《廢棄物清理法》第48條刑責規定,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;易增未依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從事廢切削液處理工,分別涉犯《廢清法》第46條第4款、第6款及第48條刑責規定,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1500萬元以下罰金;匯隆非法從事廢切削液處理工作,也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1500萬元以下罰金。此外,此案也可能追討業者的不法利得,目前檢方正在計算中,粗估應有數千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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